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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汽摩配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汽摩配行业商会(Zhejiang Automobile & Motorcyle Parts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非营利的全省汽车摩托车配件及相关行业的商会。
      第三条 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省车摩托车配件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成立: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住所:杭州市之江路1299号瑞立江河汇酒店4楼西侧。商会住址须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出了此范围必须经到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四)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质量、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和合作,帮助和推进会员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体系;
      (五)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国内外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 引领会员为打造中国东部(浙江)汽摩配制造业基地、搭建汽摩配会议展览展示贸易平台、接轨国际化产业作出努力;
      (七) 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推进企业外向型招商引资的项日实施;
      (八) 建立本商会维权机构,维护会员在国内外经贸交往中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十) 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本商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本省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经营户及与之相关的单位机构;本省各地区(市、县)的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三) 本商会可视需要吸收国际相关人士以个人会员名义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及与之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商会有选举议、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及荣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
      (三) 选举监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 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五) 筹备、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确定秘书处和秘书长;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由理事会确定。秘书长领导本商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商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一名副会长为本商会专职副会长,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商会会员单位负责人之一;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实施;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终身名誉会长对商会工作指导和重大事情参与决策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副会长经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后代表会长负责主持和实施本商会的日常常务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本商会的各项决议的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商会的信息交流工作,优秀企业经验推广,推进企业科研开发;
      (三) 主管、联系、协调本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或实体;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 主持本商会会员的发展工作;
      (六) 联系省工商联并汇报工作;
      (七) 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签署本商会的相关文件;
      (八) 处理本商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授权分管本商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会员之间的协作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四) 联系本商会会员工作;
      (五) 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9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及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对商会日常工作及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规定;
      (二) 监督商会会员单位行为,有权对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商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监督其落实;
      (四) 对商会各级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召开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五) 监事应列席商会各级会议,审查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六) 审查商会财务,对商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并督促财务报表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七) 在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八) 向理事会会议提交议案;
      (九) 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 定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商会成员内聘请监事会成员;
      (十一)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十二) 商会章程规定的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会员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举办实体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员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浙江省工商联的监督的同时设立审计监督会,对本商会财务工作实施审计与监督,审计监督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浙江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报浙江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浙江省工商联批准或在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5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汽摩配行业商会
      2016年10月25日